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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江
原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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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W0120021111635
  • 资格证号:
  • 地区:北京-石景山区
  • 手机:186012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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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主要业务领域为:房产纠纷、经济纠纷、继承纠纷、征地拆迁、拆迁安置等司法保护,原律师执业十一年来,作风严谨、稳健,经验丰富,特别是在征地拆迁、拆迁安置方面形成了自己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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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不服评估怎么办?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7-04-26 03:18)     点击:495

【案情回顾】

原告:袁先生

代理律师:席中玉律师

被告:苏州市X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1日,因大运河改造项目用地需要,苏州市X区人民政府决定征收袁先生所在地的部分房屋,其中包括袁先生所有的房屋。之后,袁先生与相城区征收管理部门进行了多次交涉,但是都没有得到理想的答复。袁先生认为大运河改造是一件大工程,涉及多家房屋及多方利益,作为当事人的自己却对其中事项一概不知,且没有看到政府发布的征收决定公告,是不合法且不合理的。在多次交涉未果后,袁先生已经无计可施,但仍心有不甘。于是在网络检索后,经多次比较,最终决定选择专门从事征地拆迁方面的席中玉律师为其代理律师。

 

【第一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席律师在接收案件后,立即前往当事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向当事人充分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在查阅大量文件,搜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后,席律师决定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想当然,席律师的合法要求并没有遭到当地政府的拒绝,不仅使其立即发布了征收决定公告,且将房屋的评估报告交予了袁先生。在将征收决定及房屋评估报告进行反复审核后,席律师终于找到了重大的突破口:

 

 

第一,政府没有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且在当事人的要求下仍拒绝履行,属于行政不作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

 

第二,政府所出示的房屋评估报告存在不合理之处:1.评估报告不合理,没有具体计算方式,估价过于笼统;2.评估机构不合理,房屋评估机构是由政府部门单方面选择的,没有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3.评估报告中的估价师未到现场进行勘查,现场勘查人员为无资格人员。

 

【第二辑】申请房屋评估复核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根据法条的规定,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是可以先协商解决的,这也是前提,协商不成,才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而当事人袁先生直至接到房屋评估报告时仍对房屋评估机构一无所知,并且其收到的房屋评估报告存在多处问题,显然对袁先生是不公平的。

 

因此,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席律师随后向对袁先生等房屋作出价值评估的评估机构出具了复核评估申请书,申请书中对原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逐一点出,并附上法律对此的明文规定,要求其在法定时间内对原评估结果进行复核,给己方一个满意的答复。一个星期后,袁先生收到了一份新的房屋评估报告,但是这并没有得到袁先生的认可。值得高兴的是,在席律师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不懈努力下,苏州市X区人民政府终于妥协,并承诺在与当事人袁先生就房屋征收意思达成一致之前,将不会对房屋进行任何拆除行为。而袁先生的房屋也得以保留,至今仍屹立不动。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能否保护自身利益,或者最大程度的争取利益,不只要靠律师的专业知识,更依赖于当事人请律师介入的时间。正因为袁先生在事情关键时期果断请律师介入案件,才得以保护自己房屋,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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